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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章網 精品范文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財政稅務優惠政策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

                        第1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 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其他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第2篇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以下簡稱TFT—LCD產品)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性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3篇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現對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二、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4篇

                        為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含供銷社企業,下同)的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3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新辦企業預計其自經營之日起連續三個月的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同時能夠滿足上述第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條件的,可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附件1)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附件2);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停止向備案企業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按規定繳銷其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內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民族貿易企業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內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企業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

                        五、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后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情況,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后,即為民族貿易企業,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其中,第四條第(二)款中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六、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允許其重新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5篇

                        一、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認定

                        ㈠省新聞出版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每年講的《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對符合條件的綜合科技類報紙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退付,并將有關綜合科技類報紙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㈡省新聞出版部門對符合《通知》規定范圍的科技音像制品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審核退付手續,并將有關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㈢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認定

                        ㈠申請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科普基地,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第2點所規定的條件。

                        ㈡符合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單位,須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㈢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寫《*省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該表格可在省科技廳網頁上下載。

                        ⒉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材料(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

                        ⒊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一式一份):

                        ⑴開展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的書面證明;

                        ⑵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的書面證明;

                        ⑶開展科普活動時間的書面證明;

                        ⑷內部常設科普機構、專職科普工作人員的書面證明;

                        ⑸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的書面證明。

                        ㈣申報和認定程序:

                        ⒈申請單位將所需材料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公章后,把申請書、證明材料等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初審。

                        ⒉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認定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統一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認定的決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科學技術部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⒌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省科技行政部門對科普基地認定的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海關總署*分署對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備案。

                        三、黨政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認定

                        縣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等)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開展科普活動需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㈠符合舉辦科普活動規定的地方黨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1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講認定申請,并提交科普活動批件、科普活動方案等相關文件。

                        ㈡接受申請后,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負責活動的現場監督和過程管理?;顒咏Y束后1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當將科普活動總結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上報省科技行政部門。

                        ㈢省科技行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㈣對經認定的科普活動申請免征門票收入營業稅時,主辦單位須持科普活動認定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科普基地捐贈扣除的辦理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科普基地的捐贈,必須符合《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講申請扣除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

                        ㈡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出具的捐贈資金票據和資金用途的書面證明;

                        ㈢接受捐贈的科普基地開具的收款證明;

                        ㈣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科普基地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辦理

                        ㈠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須符合《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其辦理程序是:

                        ⒈經認定的科普基地講申請,附帶進口影視作品的合同、協議(含中文譯本)和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門、省新聞出版部門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⒋對經認定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科普基地須持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關講申請,海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6篇

                        關于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我國政府日益重視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2010年9月3013,財政部,32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0號),對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體現出國家通過稅收政策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力度,將引進先進設備技術作為重點鼓勵的方向的政策導向。

                        大型環保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調整的范圍

                        50號文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

                        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主要包括: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大型施工機械和基礎設施專用設備;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數控系統、功能部件與基礎制造裝備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等四大類。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申請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與程序

                        (一)申請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

                        對從事開發及文件所列裝備或產品的制造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1)獨立法人資格;(2)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3)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4)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5)已有相關裝備或產品的銷售業績或合同訂單,具體銷售數量的要求。如果對于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等特殊領域的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以及開發自用生產設備的企業也可申請享受以上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申請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

                        國內企業申請享受有關領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申請要求和程序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1 資格認定

                        新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資格認定每年組織一次。通常情況下,企業提交認定申請的日期為每年3月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13期間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本進口稅收政策的,分別應在2010年10月151日~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2 申請受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財關稅[2009]55號文件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間受理的申請企業,應在2011年4月1513前一并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享受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本年度免稅額度清單印發之前可直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本年度新申請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的企業憑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也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3 免稅手續辦理

                        取得認定資格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9號令)規定在免稅進口額度內辦理有關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稅手續。企業違反規定,將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2年。

                        4 績效評價

                        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將上一年度的優惠政策落實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企業連續兩年未按期提交報告的,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年。

                        企業應如實報告政策落實情況,當企業實際使用免稅進口金額與核定額存在較大差距時,應當予以說明。存在虛報情節嚴重的,停止享受本規定進口稅收優惠政策1~2年。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政策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文件雖然是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做出的政策規定,但是由于其是在2008年出臺的,能否也適用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并未規定。并且,新稅法實施后,新發生的上述業務原則上應在實際發生年度一次性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新稅法實施后,沒有具體文件對上述業務進行過明確規定,實務中仍存在不少爭議,如不少稅務機關仍允許納稅人2008年1月舊以后發生的上述所得按5年平均計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

                        2010年10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一文,明確了有關財產轉讓等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消除了實務中的爭議。

                        公告主要內容

                        (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需要關注,新法實施前發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繼續均勻計人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而關于2008年前已分期的股權投資所得銜接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國稅函[2009198號)早有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

                        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5年內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人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釩

                        (二)第19號公告指出如另有規定外,按另有規定執行。另有規定主要是指: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第六條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人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59號)第七條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第八條進一步解釋稱,本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未來煤礦開采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而獲得的補償款,應確認為遞延收益,按直線法在取得補償款當年及以后的10年內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如實際開采年限短于10年,應在最后一個開采年度將尚未計人應納稅所得的賠償款全部計人應納稅所得。

                        公告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10年10日27日起30日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教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

                        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息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9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2010年10月27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著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滁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僦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力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勾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棒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B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R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所規定拘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筑但不能重復享受。

                        六、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PAT簡稱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 對經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略)中的―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 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R-,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 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晁玷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科技部、商務音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門備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2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示范城市^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發文認定。認定企業名單應及時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3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4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7篇

                        為切實糾正市內區縣間稅源無序流動行為,規范財稅秩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高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市政府決定在繼續執行《進一步規范財經秩序加強稅源管理的通知》(*政發〔20**〕231號)基礎上,對我市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工商、稅務管理,強化稅收源頭控制

                        1、加強對企業工商、稅務登記的管理。工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為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從源頭控制企業無序流動。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確定企業稅收管轄權和稅收收入的歸屬地。

                        工商、國稅、地稅部門在辦理企業工商、稅務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時,要加強對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的核查,通過逐步推進財政、稅務、工商聯網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基礎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強稅務發票的管理。國稅、地稅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稅務發票領購的核查審批,通過加強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辦法,進一步規范委托代征行為,防止利用代開發票、變相委托代征等辦法搶拉稅源。

                        二、適當調整有關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機制

                        1、關于正常搬遷的生產型企業的稅收屬地、財力基數確定及返還期限。對于正常搬遷的生產型企業,如果搬遷后企業所在區、縣、開發區(以下簡稱遷入地)沒有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企業稅收屬遷入地,遷入地在一定期限內通過財政結算將核定的財力基數定額歸還搬遷前企業所在區、縣、開發區(以下簡稱遷出地)。

                        (1)在基數確定上,以企業搬遷前3年上繳稅收所形成的地方實際留成財力的平均數為基數。

                        (2)具體期限為:前5年全額歸還遷出地,第6年按50%歸還遷出地,第7年按25%歸還遷出地,第8年開始不再歸還。

                        (3)對已經按照*政發〔20**〕231號文件規定辦理的搬遷企業,既得利益的基數按原核定基數辦理,歸還期限按本意見執行。

                        2、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的稅收管理。*政發〔20**〕231號文件出臺(20**年10月28日)前批準成立的房地產項目,如果項目已經開始納稅的,流轉稅維持現有的繳納方式;如果項目尚未運作,應按照*政發〔20**〕231號文件的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成立項目公司繳納流轉稅。

                        3、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逐步解決。

                        三、清理財政優惠政策,規范政府扶持行為

                        各區(縣、開發區)要對已經制定的各類財政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對確需繼續執行的,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備案的標準、內容及期限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對本意見實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業,無論是設立、搬遷或轉移,各區(縣、開發區)不得擅自出臺財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杜絕搶挖稅源現象

                        1、遷入地對搬遷企業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并被相關區(縣、開發區)舉報的,一經查實,除遷入地按有關規定歸還基數外,市財政局還將按遷入地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新晨

                        2、通過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等手段搶挖稅源的,一經查實,除企業回生產經營地納稅外,市財政局還將按遷入地對企業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

                        3、對于新成立的非生產型企業,無論是否屬于搬遷,只要被舉證其所在區(縣、開發區)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即按所在區(縣、開發區)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

                        五、實施重點稅戶控管,加強協調督查工作

                        1、定期進行數據交換。財政、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稅源企業監控,對上一年納稅額國稅300萬元以上、地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納稅情況和注冊登記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數據交換,并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情況。

                        2、建立強化稅源管理的工作機制。財政、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定期溝通有關信息,發現稅源企業異常變更的,工商部門要責令企業按照實際經營地址辦理變更登記,國稅、地稅部門要按實際經營地調整稅戶的管理歸屬和收入歸屬,財政部門要扣減相關區(縣、開發區)相應財力。

                        3、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區(縣、開發區)搶拉稅源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8篇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頓福利企業,進行福利企業專項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這是由于近年來一些福利企業騙退稅、鉆優惠政策空子、做“四殘”比例文章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一、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一)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

                        社會福利企業是在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勞動就業從事物質生產和經營活動,解決他們在就業、康復、培訓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其能夠以平等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為主要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范圍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基本任務

                        社會福利企業的任務主要是:一是堅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積極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為企業自身發展和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積累。

                        (四)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舉辦福利企業,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

                        二、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

                        作為福利企業,應珍惜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優惠政策,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樹立社會福利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達到的標準

                        1.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聾、啞和肢體殘疾,不包括智力殘疾。殘疾人員以殘疾證為標準進行確定。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2.福利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應的勞動崗位,即上崗率要求達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員不得作為殘疾人員計算比例。

                        3.企業用工形式符合國家現行政策,安置進廠的殘疾人必須經縣(市)以上人民醫院鑒定殘情,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4.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易燃、易爆、易毒和礦山開采等原則上不予同意。

                        5.新辦福利企業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向縣(市)民政局領取“新辦福利企業申請表”,經縣、市、省三級民政、國稅、地稅部門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復同意新辦,然后再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登記手續。

                        6.有必要地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7.有嚴格、健全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8.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9.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實用于福利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等。

                        10.自覺接受民政、稅務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當前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

                        5.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民福發[1990]21號)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條件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給增值稅的照顧。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2.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福利企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等有關規定見附件)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社會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3.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福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條件

                        1.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暫免征收所得稅。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審批的時間要求。福利企業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所得稅減免實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業在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前應照章納稅。

                        (五)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社會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六)福利企業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方面的優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業免稅退稅金,切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免稅退稅金的使用范圍是:一是用于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人將來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三是用于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社會福利企業財務管理

                        (一)福利企業應配備專職財會、統計人員,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搞好增收節支工作。

                        (二)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三)企業留利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費)款必須由企業單獨列賬,實行專項管理,集中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技術改造。

                        四、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先征后返”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殘疾職工上崗率的計算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把握。

                        2.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按安置人員比例確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3.社會福利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的貨物無法掌握,容易造成雙重退稅。

                        4.地方政府對返還稅款的提取比例過高,影響了企業的積極性。據調查,在社會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的稅款中,退稅不到位。

                        5.民政部門殘疾證的發放不夠嚴格。部分民政部門處于收費的目的,殘疾證的發放比較隨意。

                        6.殘疾人統計口徑不合理。如調查中發現,有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殘疾。

                        7. 社會福利企業范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便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政策規定,“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而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或虧損。

                        (二)社會福利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購進貨物應取發票不取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

                        2.投入產出不成比例。

                        3.賬表實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規定核算或弄虛作假能自圓其說。

                        4.稅負不正常。稅負高于正常企業說明福利企業有問題,低于正常也可能有問題。

                        5.銷售額畸高。從福利企業現狀統計看,銷售畸高問題較為突出,戶均年銷售額逐漸呈上升趨勢,當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業經多年的發展具有了一定規模,也不排除有銷售額虛高的發生。

                        6.福利企業有從廢舊物資企業購物的趨勢。

                        7.減免稅金使用不規范,返還稅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現行規定,減免稅金的使用為四類:一是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三是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稅務機關管理方面

                        作為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上,主要依據:一是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155號文件;二是《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三是不同時期的清理性規范意見等。盡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陳舊化。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四殘”人員比例、考勤、生產貨物及日常巡視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員素質更新過緩、專業水平較低。有些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會分析財務報表、不敢下企業調查、到企業不敢提問題、不懂所管企業生產工藝流程。

                        4.社會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得不周密導致落實不及時,延滯政策普遍。

                        5.政策落實手續過于繁雜,部分不易確認。

                        6.審批事項有超過職權范圍現象。

                        五、關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放寬市場準入,調整投資主體的現行規定,實行福利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調動社會興辦福利企業的積極性。

                        (二)在優惠政策上,改稅收優惠政策為財政補貼或返還,或者是改單一的稅收優惠政策為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相結合。

                        (三)采取各種手段,強化“四殘”人員日常管理。

                        (四)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充分認識社會福利企業仍然是現階段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產權關系明確、殘疾職工利益有保障、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環境的福利企業制度。

                        (七)重新確定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應以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提供適合殘疾人工作崗位及充分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為主要標準。

                        (八)調整上崗率的統計口徑。應將上崗率定義為當日殘疾生產人員實際出勤人數占殘疾生產人員應出勤人數的比例。

                        第9篇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兩法合并”改革,稅收優惠新體系的構建是其重要內容。借鑒國際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經驗和做法,尤其是參照我國周邊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情況,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的確定,應是重點明確、層次清楚。優惠政策目標不宜過多,應和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政策中心相協調、配合;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錄

                        摘要…………………………………………………………………………1

                        1、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1.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1

                        1.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

                        1.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

                        1.5、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均未實現利潤……………………3

                        2、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3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3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3

                        2.3、財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4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5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5

                        結束語………………………………………………………………………6

                        參考文獻……………………………………………………………………6

                        稅收優惠目標的限定性應更為直接、更為有效。即對一般目標應采取公平、公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避免稅收歧視的做法;對特殊目標的規定應盡量縮小享有優惠的納稅人的適用范圍。

                        1、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運行情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武陵源區國稅局轄區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行業

                        1、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我省農村信用社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107萬元。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目前共有14戶企業經營該項目,部分企業處于籌建階段,均還未實現利潤。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減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張家界鑼鼓塔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還未贏利,尚未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非居民企業享受減按10%或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共有2戶納稅人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2.1、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

                        對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企業所得,無法核實其經營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范圍,所得稅減免項目眾多,政策錯綜復雜。一方面,應享受優惠政策的沒有輔導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過度強調服務,發生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執行重心偏移的狀況。一些稅務部門強調為納稅人服務的同時,弱化了稅收監管,弱化了政策的執行。這些狀況,與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違反了相應的政策規定。

                        2.2、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

                        大部分專業合作社類型企業由于設立動機等原因,財務核算不規范,管理難度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納稅人鉆政策空子的空間。有些企業在減免稅批復下發之前預繳申報時不是虧損就是零申報,待批準減免稅之后,又人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將征稅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稅期申報,免稅期的成本卻拖延到征稅期進行核算。還有些免稅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核算不規范,對應在免稅企業列支的成本費用放在關聯企業列支,把關聯企業的收入轉移到免稅企業,這樣不僅使免稅企業稅負畸高,而且造成關聯企業偷逃稅款。

                        2.3、財力支持跟不上

                        自機構分設以來,武陵源區地稅局緊抓組織收入中心工作,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稅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萬元,為服務地方經濟建設提供了強力的財源支持。但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建設一個更優的環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為武陵源區的客觀現實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設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強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財力支持,這就需要地稅部門又好又快的組織收入。而武陵源區旅游經濟的依賴型、單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組織稅收收入的強大后盾,又是組織稅收收入的“瓶頸”。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災、汶川地震、南方洪災及奧運會期間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導致武陵源區經濟嚴重滑坡、稅收銳減。武陵源區旅游產業的不穩定性,導致整個經濟的單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聚集地方財力、服務精品建設的“短板”。

                        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改進策略

                        3.1、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

                        。規范所得稅優惠管理包含兩方面的內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的制度,這也是其他優惠政策改革的基礎。通過定期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分析和評價,可以為優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選擇以及監督的實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據。盡管由于企業所得稅制尚未統一,優惠項目眾多,難以完全對優惠進行分析與評價,但在遵循現實的基礎上,積極探尋較為適合我國的稅收優惠分析評價制度與方法,哪怕是一種極為粗略的估計,以指導對現有稅收優惠項目進行徹底的清理整頓,仍應成為今后一段時期稅收優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對此,可考慮先選擇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重點優惠項目進行分析與評價,并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逐步形成較為系統科學實用的稅收優惠分析與評價制度和方法。其次,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權同時由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行使,由于兩部門間的權限劃分不清,導致權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現由稅務部門單獨決定的情況。這種狀況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必然會減少財政收入,影響到財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征稅,如果再賦予其減免稅權,會導致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減免稅的結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稅的法律基礎。在國外,涉及優惠政策的稅式支出都是由財政部門而非稅務部門來管理。筆者認為,為了消除所得稅優惠管理上的隱患,應調整并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行政審批流程,優惠政策的審批權應以財政部門為主,避免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政策隨意出臺。

                        3.2、開通"綠色通道"落實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建立了下崗失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同時,在辦稅大廳設立下崗失業人員綠色服務窗口,優先辦理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納稅事宜,開通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咨詢電話,免費發放各種稅收資料,及時解答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今年以來,該局共為下崗再就業職工減免稅務登記證工本費31戶次,減免稅款17800元。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實施辦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需要公開的事項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政務公開,嚴格限制不公開事項的范圍;變更、撤消或終止公開事項,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并及時告知公眾;通過嚴格的程序,保證公開內容全面真實,增強公開的權威性。

                        繼續深化稅務“三公開”活動,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視媒介等公開稅收政策,公開辦稅程序,公開辦稅結果。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電子顯示屏、納稅人經營場所等公共場地把納稅人比較關注的減免稅審批結果、納稅定額核定、稅收優惠政策、欠稅名單等情況,及時全面地向納稅人和社會進行公開。

                        該局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作出“四全服務”承諾,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納稅人代表等開展評議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眾的意見或建議,查找工作中的問題,解決群眾反映的難題,不斷改進工作。

                        參考文獻

                        [1]《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8年4期-張陽

                        第10篇

                        一、糧食收儲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解讀

                        1.增值稅

                        根據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免征的有關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可免征增值稅,而對所兼營的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在進項稅的抵扣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文件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糧食收儲企業在購進農業生產者所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時,其進項稅額扣除率應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購進的農產品來源于小規模納稅人時,也應按上述規定給予13%進項稅額的優惠抵扣率。

                        但是,該文件同時規定,糧食收儲企業在執行上述增值稅優惠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對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并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征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征額。

                        2.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頒發的《有關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68號)文件的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而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應免征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應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于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而政策性補貼收入應包括國有糧食企業為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而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或費用補貼。據此規定,糧食收儲企業所收到的與中心、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征營業稅予以申報處理。

                        3.所得稅

                        根據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對于糧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的規定,對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糧食收儲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屬于可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納稅調整減少處理,直至為零;但對于糧食收儲企業獲得的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應按規定并入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并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收儲企業在購、銷、調、存等各個儲備糧油環節所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作為納稅調減項予以申報處理。

                        4.其他稅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文件的規定,截止2010年底,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各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心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所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各直屬糧庫經營中心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文件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據此規定,糧食收儲企業在發生上述貸款時,對于雙邊征收的印花稅可予以免繳。

                        二、糧食收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觀調控職能的需要

                        為了更好的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與市場穩定,以中儲糧為代表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應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中央儲備糧的實物管理和經營基層單位,中儲糧旗下的各直屬庫按規定不允許從事任何一般性的商業經營活動,其主要責任是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管理和輪換。因此,在無任何經濟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國家不宜對各級糧食收儲企業加以較重的稅負,而應以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支持其儲備糧企業的發展。

                        2.利潤不確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糧改以來,各地大多數糧食收儲企業每年均可實現一定的利潤,但該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賬面數字,或者主要來源于國家補貼,并非企業自身開展經營的結果。例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延長使年均折舊費用減少,從而有利于賬面利潤的增加;再如,國家所給予的較為寬松的補貼政策掩蓋了輪換價格風險,使各糧食收儲企業不至于承擔較多的市場風險。因此可見,為了更好的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各糧食收儲企業應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潛在費用增加的需要

                        從目前來看,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儲備糧庫都是在1998年糧改之后由中央投資建設的,其在當時設備先進、機械化程度較高、倉儲條件較為優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新倉房、新設備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為了維護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維護費用的增加,從而將使利潤水平出現較大下滑。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在國家下一次大規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儲備糧庫之前,各糧食收儲企業仍需承擔上述大額維護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稅負。

                        此外,某些地方糧食收儲企業還存在財政貼息、財務掛賬急需消化,資金壓力較大的問題,因此也應在稅收上繼續予以扶持。例如許多屬于擴建庫性質的儲備糧庫,在建設之初須向農發行借款融資,但這些負債借款一般數額較大,僅憑企業自身力量無法予以解決,通常還需國家優惠政策的協助。

                        第11篇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12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經濟結構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基本概述

                        企業稅收優惠主要是指國家在對稅務改革過程中對納稅人實施的一系列優惠措施,例如稅務減免、稅務抵免等政策均為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按照納稅人的相關稅收比例對其進行減輕稅收負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產生是對我國國家經濟調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建設過程中一種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有效措施[1]。我國國家經濟結構在其調整過程中需要依靠稅法的力量才能夠促進其發展。國家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民經濟組成的一種形式。在國民經濟發展因素中每個不同因素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其中包括正相關性和負相關性兩種形式[2]。兩種不同相關性經濟結構的發展能夠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建立。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依據

                        (一)市場經濟結構失靈

                        市場經濟結構的失靈是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據。根據當前我國市場失靈的現象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目前我國公共產品的應用范圍增加、事項信息不健全等內容均是市場經濟結構失靈的一種表現。在對這種現象進行完善過程中只有采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宏觀的對我國市場失靈現象進行調控,才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3]。

                        (二)刺激市場經濟增長制度

                        市場經濟制度的增長情況取決于國家內部發展環境的變化,如果發展環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場經濟增長就能夠更加快速的促進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4]。而進一步對促進市場經濟增長制度的因素進行研究,我們發現國家稅收政策的改革能夠從各方面對市場經濟增長制度進行刺激。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漸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滿足國際稅收競爭要求

                        國際稅收競爭需求在其發展過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場競爭方式才能夠獲取經濟效益。隨著經濟環境的發展,國際稅務關系競爭需求也會逐漸發生改變。如何能夠更好的滿足當前我國國家稅收競爭需求,應該對各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改善,通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建立,使企業在國際化發展的競爭環境中更加能夠提升競爭力,促進企業的長期發展。

                        三、企業稅收政策與經濟結構調整的關系

                        (一)相互平衡觀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

                        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面對新的社會競爭環境中對企業內部結構不斷進行調整以適應經濟的發展。稅務改革是自我國經濟體制改變過程中逐漸產生的一種稅務制度改革方式。企業稅收政策和企業經濟結構調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關系。我國企業稅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過程中對企業經濟發展趨勢和國家內部經濟發展環境進行宏觀調控。在調控過程中企業也需要針對其需求對企業內部經濟結構進行轉變,從而適應市場發展需求。此外,我國企業內部經濟結構之間發生轉變后,國家需要針對當前我國經濟環境對其進行稅收政策的完善,這樣才能夠滿足我國企業的需求。由此不難看出,我國企業稅收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關系。

                        (二)企業稅收政策影響經濟結構調整

                        企業稅收政策的調整能夠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結構的發展。隨著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改革,對相關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的調整使得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提高經營效益,不得不對企業內部經營方向進行轉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國企業經濟結構上發生轉變。例如,我國傳統企業在其發展中的抵稅稅務優惠政策是對其發票進行抵稅,而高新技術產業具有技術抵稅的政策,從而促使我國國有生產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進行技術轉型,研究新的技術手段,從而影響企業的經濟結構。

                        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

                        (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善在經濟結構調整中具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例如,農業、工業、金融行業等方面。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能夠使其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更好的平衡企業內部結構。從傳統產業結構中20%的企業所得稅改變為15%的企業所得稅,能夠降低企業的成本,調整企業內部結構。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根據政府政策對企業內部經濟進行調整,從而為企業創造更高的利益價值。

                        (二)協調經濟發展

                        經濟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部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進,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從而使其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對企業的經營項目進行拓展,帶動企業經濟的發展,最終實現我國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促進稅收增長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降低我國企業稅收負擔的過程中,也能夠通過對所得稅稅收類型的改革,使國家增加稅收能力,例如,在企業個人所得稅抵稅政策上,國家根據抵稅情況了解企業經濟現狀,提高整體稅后調控能力,從原本對企業掌握10%的經濟現狀提升為30%,從而對我國稅務優惠政策進行調控,將原有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對稅務采取優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國稅務收支,促進稅收增長。

                        (四)拓展外商融資

                        通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國企業內部的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從而滿足市場發展需求。在企業滿足市場需求發展過程中不斷的拓展外商融資,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五、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改進措施

                        (一)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和發展過程中需要根據其發展空間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明確其發展目標,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我國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適應我國稅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確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制度方向進行定位,實現我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價值。任何一種稅收制度均存在兩種不同的制度體系,其中一種是基準稅收制度,一種是非基準稅收制度,兩種制度在我國企業稅收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作為我國政府事項對我國費基準稅收制度部分的內容,在其制度完善過程中也需要對其進行輔助部分稅務制度的完善,以促進我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展。此外,在對其稅收政策進行定位過程中我國政府部門應該明確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對我國企業市場環境等進行資源合理配置的一種方式,因此,在對其進行定位過程中也必須針對這一目的對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第二,對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制度內容進行定位,實現對我國企業的宏觀管理。在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定位過程中,我國政府部門應該針對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在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對企業起到發展作用,調整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轉型。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對傳統企業資源用優惠政策進行轉變,重新定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如何使用資源具有優惠效益,從而促進國家能源的轉型。通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內容的轉換,實現我國企業經營方向的轉型,促進我國經濟的逐漸發展。

                        (二)確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

                        確定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能夠實現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我國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在未來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明確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目標,使其在應用過程中能夠更好的促進當前我國社會的稅收改革的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改革過程中應該建立以減少政策為目標,從而對我國企業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實現當前我國企業經濟的轉型。在其優惠目標制定過程中可以通過確定我國企業經濟轉型為目標;可以通過確定建立節約型社會為主要目標;可以通過建立資源開發為目標。通過對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標的確定,使其在我國稅務改革和經濟改革過程中發揮作用。此外,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建立過程中我國政府應該針對當前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間進行的相關企業經濟結構轉變為基礎,對其進行中長期經濟社會目標實現的建立。

                        (三)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是帶動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對其進行建設過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夠正確的引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一,對我國產業優惠原則進行細化,從而注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我國工業化道路的轉型,在其自然發展過程中也應該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因此,建立高新技術產業是促進我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內容。在其產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原則中也需要從細節上對其進行完善:①將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放在稅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對高新技術創新中各項技術的發展進行詳細稅收優惠政策制定;③在產業優惠的基礎上增加區域優惠政策,從而鼓勵我國企業經濟的轉型。第二,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中主要是采用對專利項目進行放款標準,采用折舊和投資抵免的政策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優惠,在未來優惠政策改革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對其進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術分層次抵免,根據高新技術技能和應用價值對其進行分層次抵免;②建立優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與傳統技術產業之間,采用名額競爭的方式進行稅收抵免;③在高新技術產業內部實施供給側,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優先抵免的權利,從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例如,將正常產業的稅務標準設定為25%,將高新技術產業設定為15%,從而在稅務政策上提供對高新企業的福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改善進一步進行了深入。在其深入過程中企業及國際也充分認識到其在發展過程中的價值。定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進一步明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發展方向,從而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與企業經濟結構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關系。建立完善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優惠政策,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的建立。

                        參考文獻:

                        [1]柳光強,田文寵.完善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設想——從區域稅收優惠到產業優惠[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2,03(1):1-5.

                        [2]潘文軒.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的著力點與路徑選擇[J].稅務與經濟,2012,04(6):65-69.

                        [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張鵬,王志剛.宏觀經濟形勢與財政調控:從短期到中長期的分析認識[J].經濟研究參考,2012,61(12):3-50.

                        [4]付廣軍.運用稅收政策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J].蘭州商學院學報,2011,02(9):1-9.

                        第13篇

                        【關鍵詞】節能 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分析 管理建議

                        一、背景資料

                        (一)甲企業集團母公司概況

                        甲企業集團是一個跨地區、跨產業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其母公司除了擁有余能余熱余壓發電實業外,以對外投資為主,是一個實質性的投資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熱余壓產業屬于《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2010年稅局認為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總收入,導致鼓勵類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業集團母公司不應該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集團的戰略布局,陸續分布在紅河、臨滄和曲靖地區的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將陸續在2010年年中開始投入運營,但目前并未在各地辦理相應的分公司資質,流轉稅目前仍在昆明繳納。

                        (二)A子公司的情況

                        甲企業集團在供電發電產業方面的資產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擁有的資產是利用余能余熱余壓發電設備;而子公司擁有的資產是普通轉供電設施,轉約為供電及其他相關產業年盈利額約為3000萬元,A子公司因歷史負擔重尚有未彌補虧損1.5億元。

                        (三)子公司建議

                        在甲企業集團成立動力能源子集團,由子集團來購買A子公司動力能源資產,將余能余熱余壓發電設備注入成立動力能源子集團。

                        二、優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收入屬于國家十二五規劃力推的節能減排產業,為此國家推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1.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問題。(1)流轉稅優惠: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2)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條件:a.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b.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2.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a.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轉讓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3)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條件:a.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b.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合同格式和內容需符合相關規定;c.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d.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3.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

                        財政對由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本文件對節能服務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不低于500萬元,投資額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額的70%。

                        (三)其他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和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云工信資源〔2011〕122號以及企業所得稅法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中利用廢氣、余能余熱發電的收入按90%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西部大開發鼓勵類收入按15%稅率繳納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下免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減半征收。

                        (四)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

                        無論哪種優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稅局和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稅收優惠政策爭取的具體操作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或《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稅務管理建議

                        (一)稅務分析

                        首先,余能余熱余壓發電項目收入屬于國家十二五規劃力推的節能減排產業,為此國家推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而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備特定條件;其次,A子公司擁有的能源設備為普通設備,不具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條件;再者,若將轉供電資產轉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虧損額將愈發加大,沒有利用未彌補虧損進行所得稅節稅;第四,在異地長期生產運營而未在當地繳納流轉稅不符合稅法相關管理規定。

                        (二)建議

                        第14篇

                        某音樂學校是經縣教育局批準登記注冊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從事非學歷的具有收益的教育勞務,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也未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近日,縣地方稅務局下屬三合稅務所向音樂學校送達了《關于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加強教育勞務和養育服務稅收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音樂學校交清了應納稅費和滯納金后不服,以三合稅務所沒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使音樂學校與其它民辦教育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待遇為由,訴至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三合稅務所稅務行政征收行為違法。

                        ■案情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合稅務所是法律授權的本轄區的稅務機關,其依法進行稅收征管是正確的。三合稅務所向音樂學校征收營業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所收取的稅費金額符合標準,沒有超越職權和。音樂學校的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確認三合稅務所對音樂學校的稅收征管行為合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三合稅務所有權依法對其轄區的稅收征收進行管理。音樂學校是一個民辦培訓機構,其從事的業務是聲樂表演、舞蹈表演、鋼琴演奏等藝術培訓活動,而非學歷教育勞務。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不等于免稅或者不征稅。我國現行的有關營業稅方面的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由國務院頒布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其它規章規定的。民辦學校是否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1款第(4)項規定,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第l款第(3)項對前述規定進行了具體解釋,即:免征營業稅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音樂學校既不是普通學校,也不是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學校,而是經縣教育局批準成立的、國家不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學校。因此,音樂學校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對象?!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1條第1款對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即: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音樂學校不是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而是從事藝術培訓的學校,其取得的培訓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睹褶k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款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它優惠政策。然而,音樂學校不屬于上述情形。首先,音樂學校不是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其次,音樂學校在向三合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時,既未提交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書面申請,也未提供證明其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任何證據,無法認定其是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15篇

                        [關鍵詞]民辦高校;稅收優惠;經濟屬性

                        [中圖分類號]F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3)06—0158—03

                        一、民辦高校稅收概述

                        (一)民辦高校界定

                        民辦高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蚱渌逃龣C構,其辦學層次分??坪捅究?。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區別在于:它不是政府舉辦,而是由民間舉辦;啟動資金并非來源于財政部門撥款,而是來源于銀行貸款、民間集資款;學校的領導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學校聘用;學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資金專戶管理。

                        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民辦高校有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獨立學院303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87所)。統招學生達到500多萬人,在辦學質量上,民辦本科院校從注重規模發展已轉向內涵建設和提高辦學質量,出現了一批辦學有特色、水平較高的學校。如今民辦高校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民辦高校稅收現狀

                        目前,民辦高校的稅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部分地區的稅務部門遵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對于捐贈辦學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實行與公立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處于免稅狀態。另一類是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進行征稅。有些高校雖然沒有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但由于其辦學章程上寫有“股東分紅”的條文,仍被稅務局認定為營利學校進行收稅,而且其稅率也按企業所得稅的標準征收;還有一些地方是參照企業所得稅的標準有所降低,按個體經營所得確定稅率后進行征稅。

                        由于國家政策不明確,民辦高校的稅收工作在具體執行層面上比較混亂,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什么標準收稅,征收哪些稅種,其優惠政策體現在哪些方面等,各地理解差異較大。執行的出發點往往不是從有利于民辦高校發展出發,而是根據當地的財政收支情況而定,沒有從稅收的角度給民辦高校提供一個公平發展的平臺。

                        二、民辦高校稅收存在的問題

                        (一)民辦高校經濟屬性不明確,使稅收優惠政策模糊

                        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既然民辦高校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民辦高校就可以被視為具有營利性,但在民辦高校中,有些是非營利性的,而相關部門至今并沒有對民辦高?!盃I利性”和“非營利性”的經濟屬性制定劃分的標準,導致民辦高校經濟屬性不明確,也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比較模糊;首先,稅收優惠的主體模糊。其次,在界定優惠主體的具體優惠政策內容仍有待研究。對于民辦高校來說,穩定的公共財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雖然《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但這些規定缺乏強制性,而且未區分民辦高校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所以政策在執行時出現很多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從根本上講,必須明確民辦高?!盃I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劃分標準。

                        (二)財稅政策和教育政策不配套

                        目前,國家雖鼓勵民辦高校發展,但由于頂層制度設計的缺失,致使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存在缺失,稅務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執法和司法裁判依據,由此而引起財稅政策與教育政策不配套,造成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各地不一比較混亂的局面。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盡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頒布過《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是沒有一個是關于民辦學校具體的稅收政策。而有的政策之間還存在一些矛盾。例如,財稅[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學校經批準取得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庇捎诿褶k高校的收費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所以按規定應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這與《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矛盾的,這就給政策的實施造成困擾,致使各省市在實際執行中的不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對民辦高校采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慮到扶植民辦高校同不違背政策相結合,在執行中采取既不明確征收,也不說明免征的模糊政策。

                        (三)稅收優惠主體單一

                        我國政府在法律上已經肯定了民辦高校同公辦高校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民辦高校優惠。例如,國家分別在民辦高校的營業稅、房產稅等方面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已規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稅的政策,這些都是為了扶持民辦高校的發展。但我國民辦教育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主要是向學校及校辦企業傾斜,針對受教育者的優惠政策和對民辦高校有貢獻的企業的優惠政策較少。而我國公民接受教育的費用在逐年提高,2011年教育盛典的《中國家庭教育消費報告》顯示,被調查家庭每月用于教育消費支出的平均金額為1370元,占家庭總支出的44%,而大學階段的消費支出額度則最高。民辦高校由于是自籌經費辦學,因此高額學費是其經費的主要來源,這導致有的民辦高校成為“貴族學?!?。在對受教育者稅收優惠較少的情況下,會減少民辦高校的生源,使民辦高校陷入生源少一經費少一發展緩慢甚至停滯的惡性循環,這樣也就不能促進民辦高校的持續發展。

                        三、解決民辦高校稅收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經濟屬性和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民辦高校區別于公立高校的主要標志是啟動資金來源不同,公立高校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而民辦高校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接受投資人投資;二是接受捐贈。從財務管理角度來講,既然是投資就一定是要求合理回報的,而如果是捐贈則是不要求回報的,這與財務法則也是相符的,所以在界定民辦高校經濟屬性時不能根據“是否要求合理回報”來確定“營利性”與“非營利性”,而應該根據啟動資金的來源性質確定“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如果啟動資金來源是接受投資人投資,就認定為半“營利性”;如果啟動資金來源是接受捐贈,就認定為“非營利性”;如果是接受投資和捐贈相結合,確定為營利性。這樣,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可為三種情況:1.對于接受捐贈的民辦高校視同公辦高校享受稅收優惠;2.對于接受投資的民辦高??梢砸曂髽I,規定學校每年提取“教育公益金”,以保證學校的持續發展,由于“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所以要給予適度的優惠政策,以鼓勵民辦高校的發展,鼓勵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競爭。例如:可以免征營業稅,可以仿照對高新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施行十免五減半、可以經評估后給發展良好的民辦高校返稅,鼓勵優勝劣汰等,這樣既可以鼓勵學校的投資人積極發展事業,也可以避免一些投資人想法設法偷稅漏稅,還可以保證國家的稅收;3.對于接受捐贈和投資相結合的民辦高校,可以比照第二種情況針對投資的那部分份額征稅。明確了分類標準不僅明確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利于政府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財政扶持,促進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持續健康發展。

                        (二)教育政策與稅收政策協調一致,增強政策可操作性

                        國家賦予了民辦高校的合法地位,確定民辦高校在發展過程中要以教育政策為主導,但是它的發展也離不開國家財稅政策的引導,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所以,財稅部門要與教育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首先,教育部門要完善頂層制度設計,糾正民辦高校的定性,明晰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使稅務部門的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其次,財稅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各類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增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與民辦高校性質相適應的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對符合規定要求,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依法給予減免,要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明確具體的征管工作;第三,國家教委、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應對已制定的有關政策進行整理,對各種文件的專用術語加以統一定義,并對有爭議的內容加以統一解釋,做到統一思想,堵塞漏洞。要求各省市嚴格執行中央制定的有關政策,不能搞地區保護主義,不得對民辦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稅款。通過稅收政策的正確引導為民辦高校的發展掃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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