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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傳統中國社會,尤其是被視為中國文化之根的傳統鄉土社會,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兩大解釋理論:一為過去數十年意識形態支持的“租佃關系決定論”,這一理論把傳統農村視為由土地租佃關系決定的地主——佃農兩極社會。土地集中、主佃對立被視為農村一切社會關系乃至農村社會與國家之關系的基礎,階級矛盾也成為闡釋中國歷史的一個根本概念。
筆者前已指出(秦暉、蘇文,1996),這種解釋模式存在著嚴重問題。而另一種解釋模式,我們可稱之為“鄉土和諧論”。它在1949年以前曾與“租佃關系決定論”互為論敵,而在這以后由于非學術原因它在大陸消失數十年,改革以后才得以再傳承1949年以前學統和引進外部(港臺及海外漢學)理論的基礎上復興。然而有趣的是:此時它已不以“租佃關系決定論”為論戰對手,而成了從“新保守”到“后現代”的各種觀點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種思想武器。這種解釋把傳統村落視為具有高度價值認同與道德內聚的小共同體,其中的人際關系具有溫情脈脈的和諧性質。在此種溫情紐帶之下的小共同體是高度自治的,國家政權的力量只延伸到縣一級,縣以下的傳統鄉村只靠習慣法與倫理來協調,國家很少干預。傳統鄉村則被認為是家族本位的(并以此有別于“西方傳統”的個人本位)。儒家學說便是這種現實的反映,它以“家”擬“國”,實現了家國一體、禮法一體、君父一體、忠孝一體。于是儒家又被視為“中國文化”即中國人思維方式及行為規則的體現,它所主張的性善論、教化論、賢人政治、倫理中心主義等則被看作是中國特色之源。
從這套解釋出發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引伸:有人從這種“鄉村自治傳統”看到了中國的“小政府大社會”和中國傳統比西方更“自由主義”(盛洪,1996)。有人則相反,從鄉土中國小共同體的“集體主義”中看到了克服“西方現代性”的自由主義之弊的希望,并期待“鄉土中國的重建”會把人類引入“后現代”佳景(甘陽,1994)。有人以根據這種小共同體倫理自治說創作出來的“山杠爺”之類形象為論據證明“西方的”法治不適用于中國,我們的社會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資源”培育的倫理權威(朱蘇力,1998)。還有人以“村落傳統”說來解釋,認為“溫情脈脈的自然村落”是中國傳統“長期延續的關鍵”,制度體現了突破這一傳統而走向“現代化”的努力,并付出了當然的“代價”;但1958年的“大公社”對“村落”的破壞“過分”了,引起了災難,后來的“隊為基礎”則向“村落傳統”作出了讓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運作20年云云(張樂天,1998)。
總之,強調村落、家庭(宗族)等小共同體的自治(相對于國家的干預而言)與和諧(相對于內部的分化而言),并將其視為不同于“異文化”的華夏文明特性所在,是這些看法的共同點。
應當說,這種“小共同體本位的傳統觀”之復興有相當的合理性。首先,若與1949年以后的農村體制相比,傳統中國國家政權對農村社區生活的控制能力確實弱得多;而與歷史上的王朝強盛期相比,小共同體本位論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國又是末世、亂世,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能力也未必能達到強盛王朝的水平。其次如果抽象地談村落、家族的小共同體凝聚力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時代人們對自己所在的群體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設想的。與改革前的“唯階級關系論”相比,如今談論對家族、村落的認同至少是看到了傳統社會中人際關系的多樣性,這自然是個進步。
但在文化形態論的意義上講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本位、把它視為區別于異文化的中國特征,并用它來作為解釋歷史與現實的主要基礎,則是很可質疑的。首先,“鄉村和諧論”比“租佃關系決定論”更無法解釋中國歷史上最突出的現象,即過去稱為“農村戰爭”的周期性超大規模的社會沖突。因為如果傳統鄉村的內部關系真是那樣溫情脈脈,而鄉村外部的國家權力又只能達到縣一級而無法干預鄉村生活,那種社會大爆炸怎么可能發生?退一步講,即便鄉村內部關系存在著緊張,如果真是社區自治,國家權力無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區范圍而在全國水平上發生?更何況中國歷史上的社會爆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區內發生然后蔓延擴散到社區外,而是一開始就在“國家”與“民間社會”之間爆發,然后再向社區滲透的。漢之黃巾“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至為典型。
本文試圖從鄉土社會而不是從“思想家”的作品中尋求對“中國傳統”的再認識。本文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性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性更弱,但這非因個性發達、而是因大共同體性亢進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里”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現象。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